小微企業多是勞動密集型行業,是穩定國家經濟和保障民生的重要載體。2012年至2016年,約有1500萬戶次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了稅收優惠,減免所得稅近700億元,近3年來的減免稅額平均年增長率達38%。“近日,《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發布,進一步加大了減速力度,小微企業減稅來勢洶洶,那么就趕緊和小編來一起掌握小微企業的所得稅優惠吧。
一、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提高
新規將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原先的30萬元,擴大到50萬元。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2017年起三年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升級
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從最初3萬元、6萬元、10萬元、20萬元、30萬元,2017年起,更是在2017-2019年間,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非居民企業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新規規定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四、核定征收納稅人也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是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只要不是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的行業,且資產總額、從業人數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即可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五、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是即時享受的稅收優惠
新規規定,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核定征收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稅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在預繳申報的同時享受減半征稅政策。年度匯算清繳(或預繳申報時),企業出現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情形的,應當按非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
六、小型微利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可疊加享受加計扣除和減半征收的雙重優惠
新規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如果同時滿足相關文件規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標準的,其年度“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后,再對照執行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優惠。
附:企業所得稅減半優惠相關法規歷程
《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文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文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提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